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(叶清富)

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
 

本人叶清富因保管不善,将土:竹国用(2003)字第88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
特此声明 

 

声明人:叶清富

2025年2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