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本人刘万益因保管不善,将土:竹国用(1999)字第22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刘万益
2025年3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