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事务中心(原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办公室)因保管不善,将土:竹国用(2013)第01100号、竹国用(2013)第0109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单位: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事务中心
2025年8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