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本人范国琼因保管不善,将土:竹国用(2014)第01839号、房:监证004548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范国琼
2025年10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