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本人邬明山因保管不善,将土:竹国用(1998)字第262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邬明山
2024年10月16日